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货币资产损失需要的资料清单
l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l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l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复印件;
l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l被审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l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l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l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l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应收、预付账款损失需要的资料清单
l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l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l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复印件;
l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l被审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l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l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l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l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l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l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l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存货损失需要的资料清单
l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l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复印件
l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l被审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l对盘亏的存货损失:
⑴、存货盘点表;
⑵、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⑶、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⑷、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l对报废、毁损的存货损失:
⑴、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⑵、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⑷、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⑸、残值情况说明;
⑹、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l对被盗的存货损失:
⑴、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⑵、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损失需要的资料清单
l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l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复印件
l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l被审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l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
l固定资产盘点表;
l盘亏情况说明;
l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l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
⑴、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⑵、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⑶、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⑷、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⑸、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l对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
⑴、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⑵、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需要的资料清单
l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l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复印件;
l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l被审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l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l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l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l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l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l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l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